主 旨:公告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登錄彬司匠派大木作技術並認定保存者陳朝洋
。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6 條、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
辦法第 2、 4、 5、6 條規定、108 年第 1 次新北市政府傳統工藝暨古
物審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項目名稱:彬司匠派大木作技術
二、登錄類別/型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彬司匠派大木作技術
三、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名稱:陳朝洋
(二)所在地:新莊區
四、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新北市已指定登錄的文化資產中,具有彬司派大木作風
格者包括三峽祖師廟等,陳朝洋先生傳承彬司派技藝為保存修復、
維護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
(二)認定理由:
1.陳朝洋先生為漳派大木匠師陳應彬的曾孫,幼時隨父親永昌及祖
父己堂習藝,陳應彬一脈的大木司多數凋零,陳朝洋是少數承襲
該脈技術仍健在者,目前也是本門師承的唯一傳人,並熟悉大木
作施作所需斧頭、墨斗及篙尺製作等工具之技術運用及操作,充
分掌握該項保存技術所需相關知識及執行程序。
2.陳朝洋先生每一案子皆手繪平面圖、立面圖以及剖面圖,依需求
落篙,同時並因時地物彈性融入新技術、新材料。其承襲自其曾
祖父陳應彬一脈留下來的技術,熟悉彬司建築風格,善於假四垂
屋頂、結網等家傳手藝,近幾年負責多座古蹟之整修,例如陳德
星堂之大木落架整修,對於目前國內此一脈留存之國定與縣市定
文化資產的修復工作,能有所助益。
3.陳朝洋先生家學淵源,傳承陳應彬、陳己堂等一脈,技術精良且
經驗豐富,具傳習意願,且表達能力佳,善於表達講述其技術。
4.陳朝洋先生在大木作施作工具上自行製作而非購置,具備大木作
操作上必要工具之製作修理、或材料之生產製造之傳統技術及知
識。
(三)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6 條。
2.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
、56 及 58 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行
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