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區為本市指定考古遺址-「狗蹄山考古遺址」,依法禁止於此濫墾、濫
建,請於 106 年 10 月 14 日前,自行移除占用物,特此公告。
依 據:一、文法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
二、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新北市樹林區備內段 1122、1123、1124、1125、1126、1127 地號係
屬公有市定考古遺址-「狗蹄山考古遺址」範圍,濫墾、濫建、私挖
蓄水池危及考古遺址保存,已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規定,可
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弊 50 萬元以上 2
,000 萬元以下罰金。
二、任何人未經許可於公有土地私自農墾或做其他任何使用,於該地濫墾
、濫建,已涉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竊佔罪之刑責,可處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三、即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14 日前,請自行移除非法占用物並回復原
貌,屆期如未移除將視作無主物逕行移除,並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四、特此公告,如有疑義,請速洽新北市文化局 2960-3456 分機 4549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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