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變更公告本市市定古蹟「新店獅仔頭山隘勇線」古蹟本體暨其所定著
土地範圍之變更理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原公告日期及文號:本府 104 年 8 月 5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
1397352 號變更公告本市市定古蹟「新店獅仔頭山隘勇線」古蹟本體
暨其所定著土地範圍。
二、修正理由:依實際情況補充說明變更古蹟本體暨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
理由。
三、修正內容:原公告變更理由:古蹟所在地為山區且範圍遼闊,管理維
護不易,故變更古蹟本體暨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以符實際;修正後變
更理由:依新店獅仔頭山隘勇線調查研究及修復計畫敘明古蹟本體之
明確位置,並經會議決議明定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以符實際。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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