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中和『太武山莊』」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中和「太武山莊」。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民有街 55 號、57 號、59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中和區民有街 55 號建築物本體及圍牆(含門);中和
區民有街 57 號建築物本體及圍牆(含門);中和區民有街 59 號
建築物本體、2 棟附屬建物及圍牆(含門),面積共 443.06 平方
公尺。(詳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中和區員山段 115、124、126、127 、民
有段 627 地號,均以坐落古蹟本體圍牆(含)內土地為範圍,面
積:1530.03 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太武山莊為金門防衛司令部、金門縣戰地政務委員會所興建之職
舍,以安定軍文職人員及其家屬,見證金門於動員戡亂時期戰地
政務與臺灣關係之特殊體制。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2 條第 1 款之指定基準。
2、三棟眷舍各有主建物及庭院,為獨門獨院之類洋式建築,整體建
築群保存相當完整,為戰後初期加強磚造木屋架瓦頂建築,具民
國 50 年代眷舍形式特色,為本眷區最完整之建物,在新北市殊
屬罕見,具保存價值。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4、5 款之指定基準。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4、5 款之指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5 年 5 月 2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50746801
號。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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