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泰山李石樵故居」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泰山李石樵故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泰山區民生路 166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築本體、前埕、圍牆,面積共 778 平方公尺。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二小段 734 地號、734-2
地號,面積共 2,823 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李石樵先生(1908-1995) 為臺灣藝術史上非常重要的畫家,作
育英才無數,對臺灣畫界影響深遠,本宅為其故居。
2、「懋德居」約建於 20 世紀初年,為臺北近郊品質極高的古宅第
。周圍有完整的圍牆環繞,排水系統設計優良,左外側仍有竹圍
圍界,為單院加左右護龍空間。建築尚留古風貌。
3、大廳內神龕尚存,雕刻精美,屋身高大顯現氣派,磚牆石材體從
砌磚、磚雕與韃角、屋脊與水車堵的泥塑、交趾陶、窗額與匾額
題詞等作工細緻,深具建築藝術價值。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3
款評定基準。
六、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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