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變更公告本市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所定著土地地號與面積
。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104 年度
第 5 次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暨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原公告日期及文號:新北市政府 104 年 8 月 5 日新北府文資字
第 1041407952 號公告指定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為市定古蹟。
二、變更理由:將放送所圍牆內原未公告之地號一併納入,以茲完整,並
補充敘明古蹟本體定著土地面積。
三、變更內容:
(一)原公告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板橋區民族段 752 地號、752-4 地號
。
(二)變更後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板橋區民族段 570-1 地號、570-5 地
號、658-2 地號、752 地號、752-2 地號、752-3 地號、752-4 地
號;古蹟本體定著土地面積共計 1,345.39 平方公尺。
四、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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