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變更公告本市市定古蹟「新店獅仔頭山隘勇線」古蹟本體暨其所定著土地
範圍。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原公告日期及文號:本府 92 年 8 月 13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20006
101 號公告指定新店獅仔頭山隘勇線為縣定古蹟。
二、更正公告日期及文號:本府 93 年 8 月 30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300
07743 號更正所在地位置公告。
三、變更理由:古蹟所在地為山區且範圍遼闊,管理維護不易,故變更古
蹟本體暨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以符實際。
四、變更內容:
(一)原公告古蹟本體:暫定「防蕃碑」、「隘寮」、「古井」、「隘勇
線壕溝」、「隘勇線古道」;變更後古蹟本體:防蕃碑、隘寮、古
井、隘勇線壕溝。
(二)變更公告定著土地範圍:新店市平廣段 8-69 地號、三峽鎮大寮段
75-8 地號;變更後土地範圍:新店區平廣段 8-69 地號、三峽區
大寮段 75-8 地號(以古蹟本體擴及週邊 1 公尺範圍為界)。
五、公告日期及文號:104 年 8 月 5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41397352
號。
六、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