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金瓜石山事務所所長宿舍」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金瓜石山事務所所長宿舍。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瑞芳區金光路 38、38-1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物本體及其周邊庭院。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瑞芳區金瓜石段 51、2-121 地號及未登
錄地(詳後附土地複丈成果圖)。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為日據時期金瓜石山事務所歷任所長宿舍。
2、其中三毛菊次郎於 1936 年擔任金瓜石山事務所所長。任內資
助金瓜石公學校校舍興建,地方人士感念其貢獻,通稱此宿舍為
「三毛菊次郎宅」,簡稱「三毛宅」。
3、建物為木構造日式宿舍,結構及室內空間仍相當完整,並保有前
庭後院,與黃金博物館園區內之四連棟宿舍形成系列日式建築群
風貌。
4、本建物見證金瓜石的業發展,為地方重要文化資產。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3
、4、5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4 年 1 月 14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40002059 號
。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