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6 年 10 月版)」,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範本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工程會 106 年 1 月 5 日修正之投標須知範本、103 年 1
月 22 日及 106 年 4 月 6 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增訂甲方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
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
2.修正乙方不得轉包之約定,並增訂乙方自行履約之部分、屬營繕
工程且乙方為營造業者之主要部分範圍。
3.增訂工程開工前,進入工作場所之人員管制措施規定。
(二)配合法令及本府訂定或修訂之相關規定:
1.增訂契約總價在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乙方應依「新北市保障
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第 5 條規定辦理。
2.增訂如涉及人行道及其附屬設施之新建或改建工程者,乙方應依
「新北市政府處理人行道圖資維護更新作業要點」辦理。
3.增訂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承攬管理義務或勞工保險條例之投保
義務,將廢止營造工地承攬管理認證標章之規定。
4.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刪除原第 9 條之 2
第 7 款第 4 目及第 14 條第 13 款。
5.配合本府 105 年 12 月 22 日函頒修正之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修正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應附加條款
代號之說明。
6.依營造業法第 41 條規定,修正乙方若屬營造業者,於查核、查
驗或驗收時之應辦事項。
7.配合本府 106 年 8 月 11 日新北府交安字第 10614771451
號令修正之新北市轄內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聯合查核
作業要點,修正附表「工地環境清潔及交通維持安全措施檢查表
」項目一、三之檢查內容。
(三)餘配合本次修正內容,調整款次,並依法令或規定等酌作相關文字
修正。
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 自即日起可於本府採購處網站
(http://www.cop.ntpc.gov.tw) 之採購文件下載中心下載。
三、貴機關辦理採購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修改旨揭範本以利適用,
並建議於辦理採購時,再行下載當時適用之範本,以免誤用過時之版
本。
正 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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