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府 109 年 11 月 20 日新北府工建字第 1092242768 號令發布訂
定「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以下簡稱山坡地審查要點)
,涉及公有及公益性建築物之坡度分析執行方式。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8 條。
公告事項:位於本市法定山坡地之公有及公益性建築物之坡度分析執行方式,依據以
下公告說明辦理。
一、公有建築物部分:為協助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順利推動各項建設,於
山坡地審查要點 109 年 11 月 20 日發布前,相關計畫已簽奉核准
、已編列預算或已進入採購程序之公有建築物,符合前開 3 項條件
之一者,於山坡地開發安全之前提下,落實行政技術分立,經建築師
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符合本府工務局 104 年公告之坵塊分析執行方
式檢討並規劃配置建築,得排除山坡地審查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適用,餘仍應依建造執照申請掛號當時之法令檢討辦理。
二、公益性建築物部分:為依據「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
宗教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第 2 點規定,宗教事業計
畫,以宣揚宗教教義,修持戒律、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福利事業
為宗旨之公益性建築物,於山坡地審查要點 109 年 11 月 20 日發
布前,申請開發單位委託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據本府工務局 1
04 年公告之坵塊分析執行方式進行相關建築物配置規劃設計且完成
審查作業,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以核定者;或業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於山坡地審查要點 109 年 11 月 20 日
發布前,已提出變更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者,基於行政程序法信賴保護
原則,爰依據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規劃配置建築。既經建築師及
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符合本府工務局 104 年公告之坵塊分析執行方式
檢討並規劃配置建築,得排除山坡地審查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適用,其餘建築設計規劃內容仍應符合建造執照申請掛號當時之
法令檢討辦理。惟後續倘有變更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之情形,則應符合
申請變更時山坡地審查要點之全部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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