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冬字第 4 期 30-31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4.10.28 實施「擬定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 【部分機五用地為商業區、住宅區、公園用地、機關用地(供消防使用) 、運動中心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第二階段 )」案
主 旨:核定「擬定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機五用地為商業區、住宅 區、公園用地、機關用地(供消防使用)、運動中心用地)、廣場兼停車 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第二階段)」案,自 104 年 10 月 28 日起實施。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23、28 條。 公告事項:變更計畫詳見計畫書、圖(張貼本府及本市樹林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