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廢止本市淡水、淡水(竹圍)都市計畫範圍、公有建築物、公共設施
及工程、建築基地申請容積移轉及「工業區申請技術服務業、工業產品展
示服務業、企業營運總部或其他類似用途建築」公告應經新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審議通過方得申請建造執照之區域,並自即日
生效。
依 據:本市三重等 20 處都市計畫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
階段)書第十七點(或第十八點)(或第十九點)。
公告事項:一、廢止 95 年 8 月 11 日北府城設字第 09505660011 號公告。
二、廢止 100 年 8 月 10 日北府城設字第 10008125131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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