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實施「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文化段 80 地號等 30 筆(原 24 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 113 年 6 月 1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文化段 80 地號等 30 筆(原 24 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6 月 7 日至 113 年 7 月 6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及本市
永和區河堤里辦公處之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四、公告內容:詳計畫書、圖。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
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河堤里辦公處閱覽。
五、本案除變更實施者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12 年 6 月 29 日新
北府城更字第 1124616781 號函核定之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六、如對本處分書有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知悉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層轉內政部
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七、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
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OVD1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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