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373-1 地號等 42 筆土地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 113 年 5 月 25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29 條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373-1 地號等 42 筆土地都
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5 月 31 日至 113 年 6 月 2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及本市
板橋區挹秀里辦公處之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四、公告內容:詳計畫書、圖。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
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挹秀里辦公處閱覽。
五、如對本案處分書不服者,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六、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
七、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
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is.gd/AhbQ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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