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 2-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 2-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 113 年 5 月 9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 2-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 2-3 地號等 9 筆土
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5 月 24 日至 113 年 6 月 22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及本市
板橋區埔墘里辦公處之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四、公告內容:詳計畫書、圖。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
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埔墘里辦公處閱覽。
五、如對本處分書有不服者,得於本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六、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
七、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
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pse.is/5ujp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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