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民權段 436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計畫案」,並自 113 年 3 月 26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民權段 436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4 月 1 日至 113 年 4 月 3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如對本案處分書不服者,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qinglong
.com.tw/。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
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漢生里及公館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板橋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漢生里及公館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
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