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方圓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新莊區立
德段 71 地號等 4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並自 113 年
3 月 8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71 地號等 45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3 月 8 日至 113 年 4 月 6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變更僅同意圖面框選處及其說明內容,其
餘事項依本府 104 年 2 月 11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31022 號
函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如對本處分書有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知悉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層轉內政部
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計畫內容詳見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
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clur.com.tw/prod
uct-detail-1806422.html)。
六、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莊區公所
、本市新莊區立人里及毗鄰轄區榮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中和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新莊區立人里及毗鄰轄區榮和里辦公處公告欄、
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