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新莊區雙鳳段
112-1 地號及丹鳳段 474 地號等 7 筆(原 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計畫書、圖,並自 113 年 2 月 20 日零時
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新莊區雙鳳段 112-1 地號及丹鳳段 474
地號等 7 筆(原 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2 月 26 日至 113 年 3 月 26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對於本處分如有不服者,
依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得於本處分到達之次日起 2 個月
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
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fengs.mystriki
ngly.com/。
五、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莊區公所
、本市新莊區雙鳳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新莊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新莊區雙鳳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
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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