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實施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中和區
景新段 63 地號等 8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
審議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 63 地號等 8 筆(原 6 筆)土
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12 年 12 月 28 日零
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 63 地號等 8 筆(原 6 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 63 地號
等 8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1 月 5 日至 113 年 2 月 3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景新段 10 地號土地北側臨接景平路部分」及「景
德街、景平路 123 巷交叉路口部分」現有通路,廢止示意圖詳見本
案計畫書、圖。
四、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請依
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知悉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
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
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pse.is/5guepq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中和區公
所、本市中和區秀士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中和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中和區秀士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
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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