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實施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永和
區保福段 453 地號等 2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及「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453 地號等 221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案」計畫書二式、圖二式,並自 112 年 11 月 16 日零時起生
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453 地號等 221 筆土地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4
53 地號等 221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11 月 24 日至 112 年 12 月 23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新生路 118 巷、新生路 173 巷、新生路 138
巷、新生路 193 巷、新生路 138 巷 3 弄、新生路 118 巷 3
弄、新生路 138 巷 1 弄、新生路 118 巷 1 弄、新生路 193
巷 2 弄、新生路 173 巷 2 弄、新生路 193 巷 4 弄、新生路
193 巷 6 弄、新生路 147 巷 6 弄、新生路及部分無名之現有巷
」現有巷道,另涉及新生溝改道作業,改道後往南銜接至保安路,廢
巷改道示意圖詳見本案事業計畫書、圖。
四、因本案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
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
行政訴訟。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
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二式、圖二式,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
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
進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hh
e.com.tw/tw/casesCity。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
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新生里、下溪里及大同里辦
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永和
區新生里、下溪里及大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
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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