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馥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第 2 次)新北市
板橋區中山段 265 地號等 4 筆(原 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計畫書、圖,並自 112 年 9 月 22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第 2 次)新北市板橋區中山段 265 地號等 4
筆(原 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9 月 28 日至 112 年 10 月 27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變更事業計畫部分,依 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實施之本條例第
19 條之 1 規定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免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規定免舉行聽證
。本案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3 年 8 月 5 日北府城
更字第 1033417701 號核定函及 108 年 9 月 12 日新北府城更字
第 1084218402 號函第 1 次變更核定函核定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對本次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到達之次日
起 30 日內(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繕具訴
願書函送本府,由本府層轉管轄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五、變更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
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W
G5Gx7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長安里及毗鄰轄區香丘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長安里及毗鄰轄區香丘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
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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