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實施馥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
區大觀段 864-2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計畫書、圖,並自 112 年 3 月 30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大觀段 864-2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4 月 12 日至 112 年 5 月 11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對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
第 1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繕具訴願
書函送本府,由本府層轉管轄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1.cc
/qkrNVE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僑中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僑中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
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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