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實施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板橋
區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計畫案」計畫書二式、圖,並自 112 年 2 月 1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
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土地暨江
子翠段新埔小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
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
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2 月 8 日至 112 年 3 月 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事業計畫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於 109 年 4 月 10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03283 號函及核定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因本案變更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
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
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
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AyZql
Y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
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文德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板橋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文德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
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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