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實施宥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
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143-2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
書、圖,並自 111 年 12 月 16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143-2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1 年 12 月 26 日至 112 年 1 月 24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
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
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clur.com.t
w/product-detail-2617017.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
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松翠里及毗
鄰松柏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松翠里及毗鄰松柏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
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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