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實施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保
福段 1401 地號等 4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並自 1
10 年 11 月 27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7 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29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4 條、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
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
第 8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
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97 年 9 月 25 日申
請報核事業計畫,且本府於 100 年 7 月 4 日核定在案,嗣後實
施者於 103 年 7 月 30 日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故得適用 97
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暨其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1401 地號等 49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12 月 6 日至 111 年 1 月 4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10 年 11 月 27 日至 112
年 11 月 26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
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因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
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
政訴訟。
五、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
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
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bossgroup.com.tw/。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
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中溪里里辦
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
、本市永和區中溪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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