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幸福段
1476-17 地號等 37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並自 1
10 年 7 月 28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4 條
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2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
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第 8
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
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101 年 4 月 27 日申請
報核事業計畫,且本府於 107 年 5 月 2 日核定在案,嗣後實施
者於 108 年 3 月 29 日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故得適用本條例
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幸福段 1476-17 地號等 37 筆土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8 月 4 日至 110 年 9 月 2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
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
四、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
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
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chao-che.com.tw
/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04698O。如需參閱紙本,請於
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
新翠里及毗鄰轄區文德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新翠里及毗鄰轄區文德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
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