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
更新處執行,並廢止本府 104 年 7 月 21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36
745 號關於權限劃分之公告,均自即日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城鄉發展局執行之
範圍: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辦更新公開徵求事業機構前,舉
行說明會事項。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事業概要核准及變更等事項
。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二條,更新地區劃定後公告禁止執行等事項。
(四)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三條,實施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有關異議事
項之審議核復。
(五)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實施權利變換範圍公告
禁止等事項。
(六)都市更新條例第七十六條,都市更新事業之監督、撤銷及管理事宜
等事項。
二、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都市更新處執行之
範圍: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受理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事宜。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核准等事
項。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及權利變換計畫調查測量核准。
(四)都市更新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
至第八十二條,概要展期之核准、更新事業檢查、成果備查及違反
都市更新條例之罰鍰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