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實施開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永和區文
化段 837 地號等 2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
10 年 2 月 5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
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
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者於 1
04 年 12 月 23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暨其施行細
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永和區文化段 837 地號等 27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2 月 18 日至 110 年 3 月 1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文化段 854 地號(部分)更新單元東側永和路 2
79 巷旁」現有通路,廢巷示意圖詳見本案計畫書、圖。
四、本案所有權人如對事業計畫核定不服者,因該事業計畫之核定係屬於
依法律應進行聽證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免除訴願
及其先行程序,是其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keishen.com/regenration.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
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
頂溪里、毗鄰轄區光復里及復興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永和區頂溪里、毗鄰轄區光復里及復興里里辦公處公告
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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