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皇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698-8 地號(原 698-4 地號)等 8 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698-8 地號(原 698-4 地號
)等 8 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
自 110 年 1 月 21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依據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第 29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
4 條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22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
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
第 8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
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104 年 10 月 21 日
申請報核事業計畫,且本府於 108 年 10 月 2 日核定在案,嗣後
實施者於 108 年 12 月 30 日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故得適用本
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698-8 地號(原 698-4 地
號)等 8 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
市板橋區公館段 698-8 地號(原 698-4 地號)等 8 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1 月 28 日至 110 年 2 月 26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事業計畫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8 年 10 月 2 日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9123 號函及核定之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10 年 1 月 21 日至 112
年 1 月 21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
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五、因本案變更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
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
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六、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
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七、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hscons.com.
tw。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
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公館里、毗鄰轄區漢生里及新民里里辦公處
閱覽。
八、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館
里、毗鄰轄區漢生里及新民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
新聞紙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