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實施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中和區圓
通段 337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並自 1
09 年 12 月 22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
第 33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第 8
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
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申請
事業計畫報核,且本府於 108 年 8 月 21 日核定在案,嗣後實施
者於 108 年 12 月 6 日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故得適用本條例
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 337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12 月 28 日至 110 年 1 月 26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09 年 12 月 22 日至 111
年 12 月 21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
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因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
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
政訴訟。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及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預定
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runlong-yuant
ong.com.tw。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
處、本市中和區公所及本市中和區中興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中和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中和區中興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及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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