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大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
段第二崁小段 19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並自 109 年 11 月 7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
9 條規定。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者
於 104 年 2 月 16 日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
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19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11 月 13 日至 109 年 12 月 12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
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http://www.lmark.com
.tw/gcjp-a/index.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
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板橋區忠翠里里辦公
處公告欄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忠翠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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