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核定洪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
段 205-53 地號等 1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
09 年 7 月 14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
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段 205-53 地號等 10 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7 月 20 日至 109 年 8 月 18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
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tinyurl.
com/y6vj66bh。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
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振義里及毗鄰振興里里辦公處閱
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振義里及毗鄰振興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
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