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核定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新店區行
政段 645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新北市新店
區行政段 645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並自 109 年 5 月 2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依據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之 1、第 29 條之 1 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
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104 年 5 月 15 日申請報核本案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且本府以 105 年 8 月 18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53418026 號函核
定在案,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等 21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本案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5 年 8 月 18 日新北府城
更字第 1053418026 號函核定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三、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5 月 8 日至 109 年 6 月 6 日止
,共計 30 日。
四、本案所有權人如對本案變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或處理
方式有不服時,請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
3 條、第 57 條、第 60 條及第 62 條等規定,於本案核定發布實施
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以實際收受異議之
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另對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
利變換計畫其餘內容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
8 條規定,得於本核定函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
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
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kindom.com.tw/
urban-renewal-page/urban-renewal-grid/。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
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本市新店區五
里、中興里及毗鄰轄區新德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新店區五里、中興里及毗鄰轄區新德里里辦公處公告
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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