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開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永和
區保福段 661 地號等 247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第 2 次
)」計畫書,並自 109 年 4 月 14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29 條之 1、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49 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
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
實施者於 102 年 6 月 27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且
於 104 年 2 月 5 日核定,故得適用本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
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661 地號等 247 筆土地都
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第 2 次)」。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4 月 20 日至 109 年 5 月 1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所有權人如對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處理方式有不服時,
請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第 5
7 條、第 60 條及第 62 條等規定,於本案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
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
而非投遞日);另對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其餘內容核定處分如
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得於本核定函達到之
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keishen.com/regenration.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
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
新生里、大同里及下溪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永和區新生里、大同里及下溪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
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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