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園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
區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203-28 地號等 2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計畫書、圖,並自 109 年 3 月 6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依據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規定。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96 年 9 月 20 日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
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203-28 地號等
2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3 月 12 日至 109 年 4 月 1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有關本案基地內現有通路廢巷部分,同意本案依 107 年 10 月 23
日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 82 次會議決議第 1 點辦理更新單元
範圍內「文化路二段 182 巷 5 弄」現有通路廢巷事宜,免依本府
辦理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案所有權人如對事業計畫核定不服者,因該事業計畫之核定係屬於
依法律應進行聽證之處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
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是其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
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
訟。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https://www.clur.com.tw/
index.html。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
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忠翠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忠翠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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