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長榮久盟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
北市新店區民權段 682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
畫書,並自 109 年 3 月 5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
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第
8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
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101 年 12 月 26 日申
請事業計畫報核,且本府於 107 年 6 月 21 日核定在案,嗣後實
施者於 107 年 11 月 9 日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故得適用本條
例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新店區民權段 682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3 月 11 日至 109 年 4 月 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09 年 3 月 5 日至 111
年 3 月 4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
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本案所有權人如對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不服者,因該權利變換計畫之核
定係屬於依法律應進行聽證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
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是其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
五、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
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wanmon.co
m/minchuang.html。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
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及本市新店區明德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新店區明德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及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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