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兆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淡水
區水仙段 514 地號等 2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
自 108 年 9 月 19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 規定及 108 年 1 月 30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第
86 條規定。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101 年 10 月 3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
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 514 地號等 20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8 年 9 月 26 至 108 年 10 月 25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及第
86 條規定,免舉行聽證。另對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餘內容
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得於本核
定函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siujie.co
m.tw/。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淡水區公所、本市淡水區八勢里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淡水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淡水區八勢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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