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賓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板橋
區光華段 258 地號等 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新北市
板橋區光華段 258 地號等 7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
、圖,並自 108 年 7 月 30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之 1、第 29 條
之 1、108 年 1 月 30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第 86
條規定及 103 年 1 月 16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17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101 年 10 月 5 日報核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故得適用本條
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光華段 258 地號等 7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光華段 258 地號等 7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8 年 8 月 8 日至 108 年 9 月 6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第
34 條、第 49 條及第 86 條規定,免舉行聽證。對本案變更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或處理方式有不服時,請分依本條例第 5
3 條、第 57 條、第 60 條及第 62 條等規定,於本案核定發布實施
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以實際收受異議之
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另對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第 2
次)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其餘內容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得於本核定函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
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friendshi
pgroup.com.tw/index.php?apps=city&mod=welcome&action=show&gi
d=33。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
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社後里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社後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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