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開展覽(第 2 次)「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復興段 433 地號等 4 筆及
立德段 6-5 地號 1 筆共 5 筆(原復興段 436 地號等 25 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與「都市更
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及第 11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本案事業
計畫報核日為 104 年 6 月 29 日,故得適用本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08 年 7 月 22 日起張貼本府及
新莊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並於 108 年 8 月 13 日上午
10 時假新北市新莊區新泰市民活動中心(新北市新莊區建中街 116
巷 3 弄 2 號)舉辦公聽會。
二、更新單元範圍調整,原復興段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 440、 441、442 及 443 地號整併為 433 地號 1 筆土地,排
除東側復興段 418、 420、 421、 422、 423、 424、 426、 427、
428、429 及 430 地號等 11 筆土地,並納入南側立德段 6-5 地
號,故依規定再次辦理公開展覽。
三、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四、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
五、計畫內容詳見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
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
容,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fu-di
ao.com.tw) ,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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