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三重區碧華段 320 地號等 1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第 29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
三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前
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
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
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
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本案事
業計畫報核日為 104 年 7 月 21 日,於 107 年 5 月 11 日新
北府城更字第 1073533531 號函核定,並自 107 年 5 月 12 日發
布實施,後於 108 年 4 月 23 日申請擬訂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故
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自 108 年 9 月 5 日起張貼本府及
三重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並於 108 年 9 月 18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新北市三重區慈化市民活動中心(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
327 號)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
四、計畫內容詳見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
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
容,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hclife.tw
/urbanrenewal/),估價報告書詳細內容可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查詢,
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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