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開評選「永和新生地(大陳義胞社區附近地區)更新單元 1、3、4 範
圍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依 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並準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相關申請及審核程序之規定,辦理公開評選都
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公告事項:一、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
二、案件名稱:公開評選「永和新生地(大陳義胞社區附近地區)更新單
元 1、3、4 範圍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三、案件分類:都市更新。
四、民間參與方式: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五、計畫許可年限:包括本案實施過程中各階段之工作期程及預估實施完
成期程等,請詳閱本案招商文件之相關規定。
六、受理期間:自公告日(106 年 12 月 25 日)起至申請文件遞送截止
日(107 年 4 月 16 日)止。
七、招商文件領取時間:自公告日起至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止(週一至週
五,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下午 2 時至 5 時,遇例假日則當
日停止發售)。
八、招商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每一更新單元之招商文件費用均為新臺幣
500 元整,請至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繳交費用後,以無記名方式領
取。
九、申請文件提送時間及地點:本案申請文件應於受理期間以掛號郵遞或
快捷郵件(以機關收文戳為憑)寄送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郵寄地
址:220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66 號 1、2 樓),或於申請文件
遞送截止日下午 5 時前,送達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收發單位簽收
。逾期或申請文件提送方式不符合本案申請須知相關規定者,概不受
理。
十、申請保證金:依招商文件所載,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前完成申請保證
金之繳納,每一更新單元皆為新臺幣 3,000 萬元,同時投標 2 個
更新單元以上者,應分別依前述金額繳納,其繳交方式請詳閱申請須
知相關規定。
十一、申請人資格摘要:
(一)一般資格: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能力資格:
1.開發能力:自公告日起算最近 10 年內,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
建築開發實績,其一次金額不低於新臺幣 10 億元,或累計金額
不低於新臺幣 20 億元,同時投標 2 個以上更新單元者,請詳
閱申請須知相關規定。
2.財務能力:公司淨值不低於新臺幣 6 億元,同時投標 2 個以
上更新單元者,請詳閱申請須知相關規定。
十二、甄審項目及審查標準:有關審查程序、資格審查、補正程序、綜合
評審、評審項目及權重、最優申請人甄審方式等相關規定,請詳閱
招商文件附件.審查及甄審作業原則。
十三、申請人應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無侵犯第 3 者的智慧財產
權。
十四、新北市調查處檢舉信箱:板橋郵政 60000 號信箱、法務部廉政署
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
十五、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更新推廣科。
十六、聯絡電話:(02)29506206 分機 502~515。
十七、聯絡傳真:(02)2950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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