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發文字號: |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36745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5 期 45-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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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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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10、15、18、23、24、29、32、33、54、55、56、57 條 C000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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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4.07.24 日起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
更新處執行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原新北市政府 100.01.19 北府城更字第 1000053575 號公告自 104.0
7.24 生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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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
更新處執行,並廢止本府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城更字第 100005357
5 號關於權限劃分之公告,均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城鄉發展局執行之
範圍: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有關事業概要核准及變更等事項。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整建維護經費補助之核定等事項。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第三項,都市更新地區劃定後公告
禁止等事項。
(四)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實施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有關異議事
項之審議核復。
(五)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三項,實施權利變換範圍公告禁止
等事項。
(六)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六條,都市更新事業之監督、撤銷及管理事宜
等事項。
二、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都更新處執行之範
圍: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都市更新團體立案及解散之核准等
事項。
(二)都市更新條例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
畫調查測量核准。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概要展期之核
准、更新事業檢查、成果備查及違反都市更新罰鍰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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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城更字第 1
000053575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3349 號公告關於權限劃分之公告,均自即日生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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