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坪林水源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及「擬
定坪林水源特定區細部計畫」案。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8 條及同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05 年 2 月 17 日起於本府及本市坪
林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天,並訂於 105 年 3 月 1
0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假本市坪林區公所 4 樓會議室舉辦說明
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
(一)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坪林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二)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goo.gl/Opksx2,點選「各項公告」
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查詢本計畫案名。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或本市坪林區公所提出陳情意見,以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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