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府本(105)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調解。
依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直轄市及縣
(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委託單位: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
維護促進會、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勞資關係協進會。
二、委託期間: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三、委託事項:勞資爭議調解申請人選定調解人方式,並同意由民間團體
進行調解時,本府得轉介上開民間團體,由其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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