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及第 50 條之 1 裁罰繳款
期限展延 3 個月及暫緩辦理催繳與強制執行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府 110 年 5 月 26 日新北府財管字第 1101019892 號函辦
理。
二、考量疫情對民眾經濟影響及避免民眾臨櫃繳費不利防疫,有關違反大
眾捷運法第 50 條及第 50 條之 1 處罰相關作業,請依下列說明配
合辦理:
(一)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雙北市進入第三級警戒起(110 年 5
月 15 日起),於警戒期間開立之違反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或第 5
0 條之 1 裁處書,其繳款期限展延 3 個月,並請新北捷運公司
或捷運警察於開立裁處書時,將注意事項第 1 點繳費期限修正為
「限 120 日內」(原給予 30 日加展延 90 日)。
(二)新北捷運公司原依 110 年度行政罰鍰應收未收清理計畫-新北大
眾捷運系統旅客違規裁罰規定,計算逾期未繳納日數,或辦理催繳
、強制執行作業,於警戒期間暫停計算,及暫緩辦理催繳或強制執
行,並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解除警戒日起,再行加計暫停
日數及辦理催繳或強制執行作業。
三、請新北捷運公司將本府 110 年 5 月 26 日新北府財管字第 11010
19892 號函及本函於網站及現場張貼周知,並函知受處分人有關繳款
期限延長事宜。
正 本: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
副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