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受理「本市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經營通用計程車派遣業務試辦計畫
」申請。
依 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4 月 30 日止或滿 3 家業
者核准立案即截止受理。
二、營運期間:自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核准立案日起 1 年
。
三、檢送試辦計畫 1 份,經審核入選試辦計畫之業者將由本府交通局發
函通知核准籌設,業者於核准籌設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立案,由本府
交通局核准立案並發給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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