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及
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
依 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 條第 1 款。
公告事項:一、本市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及
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
二、管制車種、時段、路段如下:
(一)管制車種: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二)管制時段:全日。
(三)管制路段:本市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
三、自 111 年 11 月 30 日起,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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