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四年度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作業要
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詳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四年度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作業要點」
。
附 件: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四年度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配合行政院「挑戰二○○
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輔導直轄市及縣 (
市) 政府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整合地方政府行政體系、社區資源
及第三部門,透過各項學習及參與機制,建立公民意識,振興地域活
力,創造多元化文化特色、高質化產業發展及人性化生活空間,實現
「人文新臺灣、現代桃花源」之新願景,特訂定本會九十四年度新故
鄉社區營造計畫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計畫項目如下:
(一) 開發利用地方文化資產與文化環境計畫 (分為先期規劃及執行計畫
) 。
(二) 地方文化產業振興計畫。
(三) 社區深度文化之旅計畫。
(四) 社區營造培力計畫。
以上各計畫之分項計畫名稱、辦理內容、申請方式及補助原則等細節
詳見附表:「九十四年度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作業要點補助計畫項目
一覽表」。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 計畫項目一、二:屬於社區層級計畫鄉 (鎮、市、區) 公所或社區
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基金會等立案之民間團體,並
具一年以上社區總體營造實務經驗及基礎者。
(二) 計畫項目三、四:屬於地方政府層級計畫直轄市、縣 (市) 政府社
區總體營造業務主政機關 (如文化局、文化中心、民政局或都市發
展局等) 。
四、申請方式:
(一) 計畫項目一、二:
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自行訂定初審收件時間,並於本要點公
告後一個月內,就本要點之提案資格及申請方式,至少召開一次以
上之公開說明會。
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提案資格之申請單位擬具計畫書,於規定
期限內送至該縣 (市) 社區總體營造業務主政機關初審。上述機關
收件後,應邀請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 (計畫
項目一須赴實地勘查,計畫項目二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否實勘)
,每一計畫項目以提報二件計畫案至本會複審為限,入選之計畫案
應依初審成績排序,並檢附初審意見及會議紀錄等資料,於九十三
年八月十六日前備函送達本會,超過規定提案件數或逾期未送達者
,一律不予受理。
(二) 計畫項目三、四:
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社區總體營造業務主政機關,應整合地方
文化特色及社區資源,制定九十四年度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政策方
針及推動策略,並擬具社區深度文化之旅及社區營造培力計畫,於
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前與連同前項申請資料一併送本會審查,逾期
不予受理。
五、審查方式:
本會於九十三年九月底前,擇期安排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到會進
行口頭報告,並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聽取簡報 (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勘查) ,簡報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各該縣 (市) 政府對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政策方針及推動策略。
(二) 各該縣 (市) 文化地圖 (即社區營造點分布圖,含地方文化館) ,
說明轄內各鄉鎮社造工作推動狀況及未來工作重點,作為區域競合
發展及整體資源配置之依據。
(三) 社區深度文化之旅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四) 社區營造培力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五) 開發利用地方文化資產與文化環境計畫、地方文化產業振興計畫之
初審辦理程序、入選社區計畫內容及未來輔導策略。
(六) 各該縣 (市) 所配置社區營造替代役人力與前述計畫統籌運用之構
想及作法。
六、基本申請文件:
(一) 綜合資料表 (如附件二,置於計畫書首頁) 。
(二) 計畫書乙式十五份 (採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封面格式及參
考大綱如附件一、三) 。
(三) 經費預算表及經費需求表 (如附件四、五) 。
(四) 相關單位配合事項表 (如附件六) 。
七、各計畫項目之必要附件:
(一) 開發利用地方文化資產與文化環境計畫:
1、過去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具體成果 (至少一年以上) ,不
限本會所補助之計畫。
2、規劃或施作基地範圍之基本資料及所有權歸屬調查表 (如附件
七) 。
3、相關建物或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如屬私人所有,需檢附所有權
證明及授權使用同意書 (或契約) ;如屬公部門所有,需檢附
該機關 (構) 之同意函,以上文件之有效使用期間,先期規劃
案至少應為三年;執行計畫案至少應為五年,未取得授權使用
證明者不列入補助對象。
4、申請執行計畫者,至少應作過一年以上之先期規劃 (不限本會
所補助之計畫) ,並檢附具體規劃成果,未作過先期規劃者不
予補助執行計畫。
(二) 地方文化產業振興計畫:
過去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具體成果 (至少一年以上) ,不限本
會所補助之計畫。
(三) 社區深度文化之旅計畫:
社區深度文化之旅規劃辦理之構想、社區參與及動員方式、路線規
劃圖表,以及周邊配套活動之規劃設計等資料。
(四) 社區營造培力計畫:
1、各該縣 (市) 九十四年度社區總體營造政策方針及推動策略,
並繪製文化地圖 (即社區營造點分布圖,含地方文化館) 。
2、各該縣 (市) 政府 (跨局、處、室) 之協調整合機制,如社區
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或推動小組,並具體說明運作模式及成效
。
3、各該縣 (市) 政府之資源整合平台,說明本會計畫與中央其他
部會相關計畫 (如內政部營建署社區風貌營造計畫等) 之區隔
原則及整合方式。
4、縣 (市) 層級社區營造中心之功能、操作構想及招標方式。
5、縣 (市) 層級社區營造點之徵選輔導及社區營造人才培育之辦
理方式。
八、補助經費:
(一) 開發利用地方文化資產與文化環境計畫:
1、先期規劃:以新臺幣壹佰萬元整為上限。
2、執行計畫: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整為上限。
(二) 地方文化產業振興計畫:以新臺幣捌拾萬元整為上限。
(三) 社區深度文化之旅計畫:以新臺幣陸拾萬元整為上限。
(四) 社區營造培力計畫:以新臺幣肆佰萬元整為上限。
九、評審基準:
(一) 提案單位以往推動社區營造工作之具體執行成效。
(二) 申請計畫之目標、內容及可行性。
(三) 社區居民之共識凝聚及參與程度。
(四) 地方政府、社區及第三部門之整合程度。
(五) 永續發展之構想及機制。
(六) 計畫執行方式對當地生活環境、文化環境及生態環境之影響。
(七) 其他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必要事項。
十、本要點所核定之計畫執行期間為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
十一、本要點之補助款除計畫項目一得列資本門外,其餘均為經常門,各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納入九十四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
編列地方配合款。本項經費應依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支用標準
辦理,且不得超出本會經費列支標準。
十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
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本會同意,並報送修正計畫到本
會核定。
十三、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會對直轄市及
縣 (市) 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十四、違反本要點第十一點至第十三點規定者,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或
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
形均列為本會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
十五、已獲本會九十三年度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第一、二項補助者,在該
計畫未執行完竣且辦理結案前,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違者將
於各縣市初審或本會複審之書面審核作業時逕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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