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補充國定古蹟「陳健墓」之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與指定理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行政程序
法第 114 條第 1 項及本部第 9 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第 5
次會議審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補充國定古蹟「陳健墓」之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面積及其地號:
(一)古蹟範圍及面積:陳健墓本體(墓塚、正身護牆、墓碑墓亭、供桌
、第一至第三曲手、墓埕、墓坊遺構、墓坊等,面積:235.86㎡)
。
(二)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金沙鎮東珩段 361-1(部分:
746.37㎡)、395-1 (部分:899.38㎡)、398 (276.67㎡)、
399 (1250.02 ㎡)、400 (部分:103.5 ㎡)、489-1 (部分:
383.30㎡)地號共 6 筆土地(土地總面積:3659.24 ㎡)。
二、補充國定古蹟「陳健墓」之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已指定之古蹟中具重要性:陳健為明嘉靖 5 年(1526)進士,曾
任三郡知府、刑部郎中等職,後進階中憲大夫,為正四品官職。陳
健逝世後葬於今日同安縣后宵,明世宗特頒聖旨,允於金門興建其
進士衣冠塚。陳健之事蹟代表金門於明代傳承文風鼎盛、文人進士
眾多的史實。同安境內至今仍留有多處與陳健相關史蹟,見證金門
、同安在歷史、文化發展脈絡下「無金不成同」之連結。陳健墓規
模宏大、完整的官墓特色亦屬罕見,於明墓古蹟中具重要性。
(二)已指定之古蹟中保存完整性:金門陳健墓興建於明嘉靖末年,至今
已近 500 年。民國 87 年修復工程以保存舊有構件為原則,佚失
或受損嚴重者則以相似之花崗石材仿製。墓塋本體格局完整,墓亭
、曲手等構件表面雖有風化,仍充分展現明代石造建築及雕刻的藝
術風格,為保存完整之明代四品官墓。
(三)已指定之古蹟中為各時代或某類型之典範:陳健墓的配置以墓碑及
墓亭為制高點,獨立於護牆前,形制獨特。綜觀臺澎金馬地區現存
之明墓,具獨立墓碑、墓亭的形式僅存於金門者共有三座,皆為浯
陽陳氏之墓塋。陳健墓之配置與保存完整,形制罕見,石作構件及
雕飾工藝精緻,為明代官墓之重要典範。
(四)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之指定基準。
三、本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四、本古蹟請管理人依法妥善保存維護;對本處分書如有不服,請依訴願
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處分書達到(或公告期間 30 日
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地址:24219 新北
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由本部轉送訴願管轄機關(
行政院)提起訴願。
五、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國定古蹟名稱:陳健墓。
(二)種類:墓葬。
(三)位置或地址:金門縣金沙鎮東珩村外南郊。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金沙鎮東珩段 361-1(部分:746.37
㎡)、395-1 (部分:899.38㎡)、398 (276.67㎡)、399(
1250.02 ㎡)、400 (部分:103.5 ㎡)、489-1 (部分:383.30
㎡)地號共 6 筆土地(土地總面積:3659.24 ㎡)。
(五)古蹟本體範圍及面積:陳健墓本體(墓塚、正身護牆、墓碑、墓亭
、供桌、第一至第三曲手、墓埕、墓坊遺構、墓坊等,面積:
235.86㎡)。
(六)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已指定之古蹟中具重要性:陳健為明嘉靖 5 年(1526)進士,
曾任三郡知府、刑部郎中等職,後進階中憲大夫,為正四品官職
。陳健逝世後葬於今日同安縣后宵,明世宗特頒聖旨,允於金門
興建其進士衣冠塚。陳健之事蹟代表金門於明代傳承文風鼎盛、
文人進士眾多的史實。同安境內至今仍留有多處與陳健相關史蹟
,見證金門、同安在歷史、文化發展脈絡下「無金不成同」之連
結。陳健墓規模宏大、完整的官墓特色亦屬罕見,於明墓古蹟中
具重要性。
2.已指定之古蹟中保存完整性:金門陳健墓興建於明嘉靖末年,至
今已近 500 年。民國 87 年修復工程以保存舊有構件為原則,
佚失或受損嚴重者則以相似之花崗石材仿製。墓塋本體格局完整
,墓亭、曲手等構件表面雖有風化,仍充分展現明代石造建築及
雕刻的藝術風格,為保存完整之明代四品官墓。
3.已指定之古蹟中為各時代或某類型之典範:陳健墓的配置以墓碑
及墓亭為制高點,獨立於護牆前,形制獨特。綜觀臺澎金馬地區
現存之明墓,具獨立墓碑、墓亭的形式僅存於金門者共有三座,
皆為浯陽陳氏之墓塋。陳健墓之配置與保存完整,形制罕見,石
作構件及雕飾工藝精緻,為明代官墓之重要典範。
(七)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之指定基準。
(八)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1.內政部 77 年 11 月 11 日七十七台內民字第 650097 號公告。
2.本部 112 年 12 月 13 日文授資局蹟字第 11230120141 號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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