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部原指定公告之 5 項原住民族「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第 111 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民俗」,
並廢止原公告之「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
公告事項: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告修正第 3 條、第
13 條、第 111 條,爰就本部原指定公告之下列 5 項原住民族「
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民俗
」,並廢止原公告之「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名稱:
(一)鄒族戰祭 MAYASVI(保存者:嘉義縣鄒族庫巴特富野社文化發展協
會、嘉義縣阿里山鄒族達邦庫巴文化發展協會)。
(二)花蓮縣豐濱鄉 Makotaay (港口)部落阿美族 ilisin 豐年祭(保
存者:花蓮縣吉浦巒文化發展協會)。
(三)賽夏族 paSta’ay(矮靈祭)(保存者:新竹縣五峰鄉賽夏族文化
藝術協會、苗栗縣賽夏族巴斯達隘文化協會)。
(四)東山吉貝耍西拉雅族夜祭(保存者:東山吉貝耍大公廨管理委員會
)。
(五)邵族 Lus’an(祖靈祭)(保存者:南投縣魚池鄉邵族文化發展協
會)。
二、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文授資局傳字第
10630148871號。
三、本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5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送達本部(地址: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由本部轉送訴願
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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